Thursday, July 30, 2015

人生探索欄 罪人與罪行            周達恆
  
        多年前中國某知名大學一位資深中文系教授對我說,聖經的文字(指教會通用的和合本,不是較新的譯本)已和現代白話文脫節,極有修訂必要,最重要的是應該把「罪」這個字改譯,因為只有刑事案中的大罪行才可以說是罪,其他次要的犯法行為,或從法律觀點不能算是罪的行為,應該用過失,失誤,過錯等詞語描述,不應一律譯為罪。一年後他回國前與我最後一次談話中,問我是否記得說過要改譯罪這個字的意見,並鄭重聲明無修訂的必要,因為經過一年研讀聖經,他明白為甚麼聖經用「罪」這個字,反覆思量也找不到另一個更合適的字來代替,認為這個字是用得對的。

        由於別人犯罪引致自己受傷害的經驗人人都會深惡痛絕。無論是蓄意傷害或被不幸波及,沒有人會欣然接受,對使自己受害的人也難有好感。即使讀者寬宏大量,也不會反對稱這些肇事者為罪人,我們當然更不喜歡被視為與他們同是罪人。可是我相信那位教授在多讀聖經後,明白了從天父上帝的觀點,被認為是過失或其他微不足道的失誤,其實與被社會公認為罪大惡極的罪相比,無異於五十步笑百步。當我們無心之失引起別人受損,自我原諒是很自然的,可是當我們成為別人失誤的受害人,恐怕不一定會絲毫不抱怨或自怨倒楣。若從創造主觀點去想,祂可以把這些失誤視為理所當然的嗎?當祂創造我們時賜我們可以全不失誤的能力,為甚麼祂要接受我們這些本來是完美的創造(請參閱拙文:上帝的傑作;刊在Exploringmattersoffaith.blogspot.com)經常違反設計地犯錯呢?何況有些人竟把這責任向祂推,認為是設計的失誤,因為祂若不賜予人自由意志便不會有這後果,真叫我們相信及認識上帝是何等偉大及慈愛的人覺得啼笑皆非,也由此可見我們除了常會犯罪,確實是個罪人。

        我們除了經常犯錯,更慣性推諉責任。知過能改被稱為善莫大焉,是由於人既難認錯,更難改過。卸責及不願改,使我們罪上加罪,不是罪人,難道是聖人嗎?其實知過固然不易,能改更困難,因為正如聖經說:『立志行善由得我,只是行出來由不得我』。一切罪行都帶來不良後果,為此天父竟要差祂兒子耶穌基督來為我們贖罪,故此我們對罪應該用上帝的標準作準,這大概是那位教授要撤銷他意見的主因。設若天父上帝對罪的態度不是如此嚴肅,何用差耶穌基督來贖罪呢?並且由此可見祂對罪行是一絲不苟的,對我們這些罪人卻仍然以極深極大的愛來愛護我們,讓我們有歸回祂懷抱的機會。我們這些在祂標準下是不折不扣的罪人,在身受祂的大愛得以重新獲得成為祂兒女後,豈能不效法天父這恨惡罪行卻愛罪人的態度呢?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2015/7/31

No comments:

Post a Comment